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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15日,青岛调整首次及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比例,并自3月16日起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3月31日起,青岛执行认贷又认房政策 产证满2年方可交易。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六区四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确定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贷又认房”的要求严格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3月31日起实施。
3月15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传言多时的青岛版“限购令”正式出台,自2017年3月16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关于“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在市区范围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该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同时,通知规定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手住房的,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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